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有偿转让转租公有住房使用权:
(一)转让转租人未取得公有住房租赁的合法证件;
(二)属于代管房产及其它需落实政策的房产;
(三)使用权纠纷或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租赁纠纷尚未解决;
(四)承租人损坏房屋结构,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要求其修复而尚未修复;
(五)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;
(六)转让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;
(七)同户居住的其他成年使用人(含临时出国、参军、在大中专院校求学、劳改、劳教人员等)持有异议;
(八)转让后,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;
(九)转让转租公房的全部面积超过可享受住房标准;
(十)法律、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转让转租的其他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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